商务部对五国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五年

2025年8月28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(商务部)通过其第47号公告,正式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、欧盟、韩国、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结果。 经调查,商务部裁定,若此时终止反倾销措施,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苯酚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,进而对中国国内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也可能持续或重现。基于此调查结论,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第五十条之规定,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。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采纳了商务部的建议,最终决定自20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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